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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学院进一步加强对附属医院管理和服务的规定(修订)

【来源:沈阳医学院进一步加强对附属医院管理和服务的规定(修订) | 发布日期:2024-08-20 】



沈阳医学院进一步加强对附属医院管理和服务的规定(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对附属医院建设的监督与管理,强化服务,全面提高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促进附属医院的健康发展,按照《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关于成立沈阳医学院的通知》(沈政发〔1987100号)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关于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管理

   制定医院发展规划,按年度接受规划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十二月中旬报学校审批。学校根据目标责任定期考核,检查发展规划进展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医院在成立国家、省、市医疗联盟,签约医疗集团、托管医疗机构等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签署前,须向学校医院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复后,方可执行。牵头部门:发展规划处、党政办、医院管理处

二、关于组织机构设置

医院要本着规范、合理、高效,充分体现大学附属医院性质的原则设置组织机构,其编制体现教学、科研工作特点。除编办批准机构外医院内设机构的新设、合并、撤销要报学校人事部门审批。(牵头部门:人事处)

三、关于干部和人才工作

医院党委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管理干部。开展中层干部集中交流调整和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应在事前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履行干部任免程序后,干部任免文件,应在医院党委讨论决定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应将初步方案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再提交医院党委会。医院组织、人事、纪检、财务、国资、设备、药品等重要岗位中层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医院党委应当严格落实“党管人才”责任制。严格落实人才流失预警机制,涉及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人才,以及博士、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的调转、辞职、离职等人事关系变更的,应在医院召开会议研究前,报送学校党委审批。牵头部门:组织部

四、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附属医院党委和纪委要在学校党委和纪委的领导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党建、业务深度融合,把党的领导有效融入到附属医院治理全方面各环节,持续加强附属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学校党委、纪委每年对附属医院党委、纪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学校审计部门每年对附属医院年度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对附属医院主要领导进行任中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牵头部门:监察处、审计处)

、关于人事管理

教研室主任由医院推荐,学校开展考核聘任工作。直属附属医院编制内人员招聘、调入、调出要报学校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医院专业技术人员评聘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由学校开展评审聘任工作;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聘用工作,实施方案报学校人事部门审批通过后报上级相关部门,各直属附属医院自行组织评审。牵头部门:人事处

六、关于教学管理

附属医院要作为学校的临床医学院,实行院院合一的管理体制。加强医教协同,根据学校教学和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要求制定医院教学管理制度,健全教学组织机构,理顺临床教学管理体系,保证教学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相对稳定,落实教学任务。牵头部门:教务处)

七、关于科研管理

医院依托学校申报的市级以上各类科研项目、成果奖励、科技创新平台等自筹经费由医院自行承担。医院签订的各类科研项目需上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附属医院(含规培基地)在职职工及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开展的涉及人或动物研究的伦理审查由各附属医院(含规培基地)伦理委员会受理并审查。(牵头部门:科技处)

八、关于学科建设和硕士研究生培养

附属医院要高度重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基地的专业调整要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按照学校硕士授权点建设目标,负责相关专业新增硕士点的申报和现有硕士点的建设工作。硕士生导师应切实履行导师职责,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附属医院应为研究生科研提供必要条件,负责完成研究生科研中涉及的科技伦理审查工作。研究生培养各阶段工作的完成度将作为医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学科带头人遴选和硕士研究生导师续聘的重要参考。要加强学科建设与管理,按照学校相关文件遴选和调整学科带头人,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牵头部门:研究生院

    九、关于财务管理

各附属医院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正确编制预算,加强经济核算,严格控制支出,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医院收支预、决算要经附属医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沈阳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批,获批后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各附属医院重大经济活动及分配方案要经医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牵头部门:计财处

十、关于设备购置管理

设备购置应按照需求导向,效益优先的的原则,切实保障医疗、教学、科研的实际需求。医院年度设备购置计划经附属医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计划外急需购置的单件价值50万元以上设备经附属医院党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牵头部门:国资处)

十一、关于基建项目管理

医院要科学计划和制定基本建设项目。新立和较大的改造基建项目要经过附属医院党委会集体讨论通过,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报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备案牵头部门:基建办)

十二、明确医院管理处负责与附属医院沟通、协调、督办等工作,配合学校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对医院管理和服务工作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医学院进一步加强对附属医院管理和服务的规定》沈医委发〔2019〕22号同时废止。




沈阳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