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学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修订)
原沈医院发〔2016〕178号
为及时有效地遏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要求,特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疫情报告人员设置
1.学院院长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副院长为直接责任人,医院管理处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2.学院其他教职员工、学生发现传染病疫情均有义务向疫情报告人和院长报告情况。
二、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学院有关方面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我院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
2.定期对全院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3.负责检查指导全院的学生晨检及消毒工作。
三、疫情报告
1.班级辅导员或学生宿舍管理员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名或连续3天内有多名学生(5人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咳嗽、咳痰、咯血、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应立即报告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2.在校学生、教职工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以及自觉有疑似传染病症状发生时,应立即向班级辅导员或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报告。
3.学院卫生保健人员应在诊治过程中保存门诊随诊记录、开展传染病症状监测,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立即向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报告并做好相应的登记记录。
4.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程序、内容和时限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
四、疫情监测与控制
1.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学校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晨检、午检或晚检。由班级辅导员或班干部对各班学生出勤、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做好因病缺课的登记和病因追踪。
2.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学校应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传染病疫情的控制和病人的救治,并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防控措施,包括高危人群预防性干预等。
3.学校师生员工应依法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采集样本、密切接触者筛查、隔离治疗、预防接种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4.患传染病的学生,休、退学应根据病情、病种,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5.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应持学校医疗保健机构认可的有效证明到学校或院系教务部门查验后方可复课。
6.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时,学校应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取消大型聚集活动,如必须举办,尽量在室外举行,并尽可能缩短人群聚集的时间。
五、保障
1.学院建立由校领导负责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成立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组织机构,成员应包括学校医疗保健、后勤、学生工作、教务、宣传等相关部门。
2.在上级卫生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制定学院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3.学院相关医务人员应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业务培训。
4.学院卫生所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开展的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技术指导。
参考文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网2019年2月27日发布《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