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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学院传染病防控制度(修订)

【来源:沈阳医学院传染病防控制度(修订) | 发布日期:2024-08-20 】

沈阳医学院传染病防控制度(修订)

沈医院发〔2016〕182号

根据《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情况,为将常见传染病防控工作依法纳入科学、规范、有序的管理轨道,形成工作常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0年版)》、《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WS/T 642—2019》、《中国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2020 年版)》等法律、法规修订沈阳医学院传染病防控制度》。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沈阳医学院法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预防、控制和保障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沈阳医学院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其他可能导致群体流行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二条 下列文件对于本制度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

GB/T 273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餐饮业要求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一、卫生技术人员  health professional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二、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school epidemic information reporter

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学校专(兼) 职卫生技术人员,或经培训合格执行相关职务的学校其他工作 人员。

三、症状监测  syndromic surveillance

系统、持续地收集、分析临床明确诊断前能够指示疾病暴发的相关资料,并做出合理解释,以便据此开展公共卫生调查。

第四章 预防

第四条 健康教育

一、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进行传染病预防控制知识、技能的健康教育。新生入学后 1个月内健康教育培训应不少于 1学时;在校期间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每学年不少于 1学时。

二、学校每学年应开展针对教职员工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

第五条 健康管理

一、学校应建立定期体检制度和师生员工的健康档案。新生入学时和毕业前应分别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学生及教职员工在校期间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将结核病筛查作为入学新生体检的必查项目。学校体检机构或选定的体检机构应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体检工作的质量要求。

二、对体检发现的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例,学校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告知学生或家长及时到医疗机构诊治。

三、学校应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学生预防接种管理。

四、学校出现传染病病例时,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卫生管理

一、学校后勤管理处按照 GB/T 22000、GB/T 27306、GB 17051、GB 5749 等的规定保障学生的饮食、饮用水安全,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环境设施,消除鼠害和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二、学校各类公共场所和学生生活、学习及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 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三、传染病流行季节各部门加强教室、图书馆、实验室、食堂、学生宿舍、礼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和校园公共设施及公用器具的保洁和消毒工作。

第五章 控制

第七条 报告

一、学校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明确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报告时限和流程,并公布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单位及部门的联系方式,保证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及时报告。(详见《沈阳医学院传染病报告制度》)

二、班级辅导员或学生宿舍管理员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 天内有 3名或连续 3天内有多名学生(5人以上) 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咳嗽、咳痰、咯血、皮疹、腹泻、 呕吐、黄疸等) 或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立即报告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三、在校学生、教职工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以及自觉有疑似传染病症状发生时,立即向班级辅导员或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报告。

四、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在诊治过程中保存门诊随诊记录、开展传染病症状监测,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立即向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报告并做好相应的登记记录。

五、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程序、内容和时限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

第八条 控制措施

一、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学校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晨检、午检或晚检。由班级辅导员或班干部对各班学生出勤、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做好因病缺课的登记和病因追踪。

二、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学校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传染病疫情的控制和病人的救治,并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防控措施,包括高危人群预防性干预等。

三、学校师生员工依法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采集样本、密切接触者筛查、隔离治疗、预防接种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四、患传染病的学生休、退学根据病情、病种,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五、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 持学校医疗保健机构认可的有效证明到学校或院系教务部门查验后方可复课。

六、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时,学校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取消大型聚集活动,如必须举办,尽量在室外举行,并尽可能缩短人群聚集的时间。

第六章 保障

第九条 学校建立校领导负责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成立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组织机构,成员应包括学校医疗保健、后勤、学生工作、教务、宣传等相关部门。

第十条 学校医院管理处在卫生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校医院专门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医疗保健工作,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联系人。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医务人员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开展的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七章 相关疾病

第十四条 肺结核

一、在校学生(包括入学新生),如果被结核防治机构确诊或疑似患有肺结核,均需进行登记管理,并记载发病、痰菌检查以及治疗情况。

二、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以及重症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包括有空洞/大片干酪状坏死病灶/粟粒性肺结核等)和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如咳嗽、咳痰、咯血等的学生,要实行休学、住院或回家庭所在地隔离治疗,由家庭所在地的结核防治机构负责病人的治疗和管理。传染性消失后,凭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

三、其他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经过 2 个月的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 X 光片病灶明显吸收;自治疗 3 月末起,至少两次涂片检查均阴性且至少一次结核分枝杆菌培养检查为阴性(每次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 1 个月)方可恢复正常学习生活。如遇特殊情况的患者,需由当地结核病诊断专家组综合判定。

四、对痰菌(涂片、培养)阴性的肺结核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在校学习,治疗由学院所在地结核防治机构负责,由校医指导执行“监督化疗”,并与辅导员配合,确保病人规范用药。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广大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宣传肺结核等传染病的防治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教室和集体宿舍进行定期消毒、经常通风换气,以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及传播机会。

第十五条 乙型肝炎

一、在校学生(包括入学新生)经专科医院确诊的,需要住院隔离治疗,尽快控制活动性肝病。病情严重的要办理休学,出院后回家庭所在地休息治疗。转氨酶恢复正常持续三个月,无临床症状,由肝病专科出具诊断证明后方可复学。

二、对表抗(+)(包括“大三阳”或“小三阳”)的学生,如果肝功能持续正常,无肝炎症状,经专科医院确诊为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可以正常参加学习及生活,但要避免过度劳累,注意休息。

三、对乙肝病毒携带的学生,进行肝炎知识的宣传教育,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聚餐和用餐时提倡分食制,以保护健康人群。

第十六条 麻疹

经传染病专科医院确诊为麻疹的学生,要离校隔离治疗两周。疹全退后,持专科医院证明痊愈可复学。

第十七条 风疹

经传染病专科医院确诊为风疹的学生,要隔离治疗,根据病情,隔离时间为14-21天。疹退后,持专科医院证明痊愈可复学。

第十八条 水痘

经传染病专科医院确诊为水痘的学生,要离校隔离治疗,不能少于两周。隔离治疗至疱疹全部结痂或出疹后七天,持专科医院证明痊愈可复学。

第十九条 腮腺炎

经传染病专科医院确诊为腮腺炎的学生,要离校隔离治疗14-21天。根据病情至局部症状完全消失,持专科医院证明治愈后可复学。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制度中未尽之处,参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0年版)》、《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WS/T 642—2019》、《中国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2020 年版)》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文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医院管理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指南制定,经有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实施,由医院管理处负责解释。




沈阳医学院医院管理处

2023年7月18日